master | 2015-10-22 阅读:16017
为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基建项目依法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结合云南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建筑项目立项等,应进行专家委员会论证而未进行的,未提交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
2.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未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3.基建项目申报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额度较大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未邀请专家论证,可研报告编制单位选择未履行招标程序或报告质量不高的。
4.学校未建立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内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或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解、拆分基建工程规避招标的;利用职能或职务之便,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投资超可研或初设批复投资额度的。
3.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隐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的。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拆迁实地测绘故意扩大、虚列拆迁面积、数量,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谋取个人私利的。
2.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机构、设备材料采购等未依法进行招标,或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将项目分解拆分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保密事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4.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或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5.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基建项目合同,或订立合同内容不完整和条款不严谨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纵容或默示施工单位将基建项目违法发包、转包的。
2.利用职权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或纵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工程索赔等审核不严,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
4.未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违反规律压缩工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提前或推后竣工验收的,竣工资料不齐全和不真实的,质量等级评定不客观和不严格的。
2.未全力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缺陷责任的。
(六)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筹措有意选择利率较高的单位,抬高建设成本,谋求个人私利的。
2.建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支付,超前、超额、滞后支付工程款项,以权谋私的。
3.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未按现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管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贪污建设资金,利用虚假项目套取现金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虚列名目套取建设管理费,纵容施工单位虚报和伪造工程结算文件骗取工程款项的。
5.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工程审计纪律和职业操守,提交审计报告有失公允的。
二、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高校要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全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慎选择招标代理、设计、建设、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基建程序,重点做好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阶段的风险防控。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由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方案。建设方案报请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复审,重大项目职代会审议,合格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决定后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基建管理部门对方案管理施行限额设计,根据功能要求和学校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设计谋求不当得利。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基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复核审查确认签名,依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有关规定。强化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基建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核准手续、财务部门落实工程资金来源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并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复审并提交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确定后,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联合会签。合同签订后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基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工程管理人员从业行为、材料报验抽检、设计变更会审、索赔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工程监理、隐蔽验收标准等规定。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的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均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共同确定。变更不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提请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及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工程验收条件、程序、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规定。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编制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总结报告,组织初验并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局质检站,会同使用单位、校内消防、校内物业和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资金支付环节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资金成本经济合理化、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合规、建设资金管理合法、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等规定。工程款拨付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票据,项目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意见,经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付款意见,财务部门核对付款进度,报送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工程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如实将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基建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的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章并报请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应积极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三、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基建项目建设监督工作的领导,组成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的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指挥部)、财务、资产管理、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基建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在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建设监督的具体工作。
3.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在工程建设的适当时候召开相应的工作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权;研究、确定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监督的重点和应采取的监督措施;研究、处理发生的重大监督事件;研究、解决并保障必需的监督工作条件。
(二)健全机制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决策、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付款等涉及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2.健全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建立学校项目建设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部署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3.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中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基建项目投资额较大的学校,应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联系,建立学校校区建设(或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有针对性地开展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召开预防工作会议。
4.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凡涉及校区建设规模较大的学校,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应在工程建设现场派驻监督组,配备必要的监督工作人员,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或项目指挥部)的有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健全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管理、基建项目信息公开、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监控、重大基建项目绩效评价等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四大要素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
1.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建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对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访条例》,重视项目建设中来信来访和举报反映的初查核实工作。凡举报反映基本属实或线索具体的,都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不得拖延或不查。
3.严肃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建筑安全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表 |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1 |
决
策
阶
段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
项目立项决策 |
盲目决策,存在“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问题。 |
低 |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申报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
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目督办) |
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部门工作人员 |
选择承担单位 |
1.采用不正当手段,选择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2.为谋私利,对研究费用审批不严。 |
中 |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研究费用不得突破国家行业收费标准。 | |||||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
1.默认、故意纵容承接单位在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过程中,恶意增加不合理工程规模。2.研究深度不足,研究成果存在重大缺陷等风险。 |
中 |
建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咨询、审查制度;督促承担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跟踪检查。 | |||||
建立机构、制度 |
未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内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
低 |
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确保工程建设高效有序推进。 | |||||
2 |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
单位选择 |
确定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 |
1.选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 |
低 |
1.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将委托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制定设计及咨询单位的确定和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基建部门 |
基建部门设计管理和招标管理人员 |
2.有意分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
高 |
1.实行勘察设计招标。2.建立招标公示及社会监督平台。 |
1.基建部门
2.目督办 | |||||
3.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 | ||||||||
3.有意分解、招标标段,暗中为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单位的中标做好铺垫工作。 |
中 |
1.标段划分实行多部门把关,集体研究决策。 | ||||||
2.制定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对一般工程项目不应过度提高资质要求。 | ||||||||
工程勘察设计 |
工程勘察设计 |
1.通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针对特定供货单位设置相应的规格、技术等条件。 |
中 |
严禁排斥公平竞争,指定或暗定唯一材料品牌和生产商。 |
1.基建部门
2.目督办 |
基建管理部门设计管理人员 | ||
2.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的隐患,为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3.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 |
中 |
1.实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家审查制。2、制定设计质量保证金制度。3、逐步建立设计监理制度。 | ||||||
4.对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设计进度滞后的设计单位仍然全额支付设计费用。 |
中 |
1.建立设计质量考核制度,设计质量考核与设计招标挂钩,设计费用支付与设计质量和进度挂钩。2.在设计合同中规定反索赔条款。 | ||||||
5.默许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违规分包。 |
低 |
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的处罚条款。 | ||||||
核查 |
设计文件审查 |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忽略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
低 |
1.在设计过程中加强核查。2.制定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3 |
建
设
准
备
阶
段
|
征地拆迁 |
实地测绘确定拆迁面积、数量 |
1.故意扩大丈量面积、提高拆迁等级,虚报拆迁面积骗取补偿款。2.虚列被拆迁户名、户数,套取拆迁补偿资金。 |
低 |
1.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采取拆迁户、区镇(乡)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现场测量确认拆迁数量和拆迁面积并公示,上级主管部门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拆迁审核力度。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确定的拆迁范围控制拆迁,超出设计图纸的部分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督部门三方现场确认后方可拆迁。 |
1.基建部门
2.审计部门 |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征地拆迁部门人员 |
3.拆迁工程数量、丈量、计算审核不严。 |
低 |
实行复核审查确认签名制度。 | ||||||
4.涉及特殊、大型建筑物的拆迁、估价过高,多报补偿资金。 |
中 |
对于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拆迁补偿项目,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 ||||||
5.在征地拆迁协议外“一事一议”类事件的界定和审查上过分迁就地方利益或个人决策。 |
低 |
征地拆迁协议外“一事一议”类事件,应集体研究决定。 | ||||||
6.高估、虚报征地、临时用地数量和种类。7.征地面积丈量计算不公开,个别人决策。8.用荒地冒充耕地,多骗取补偿款。 |
低 |
根据施工图设计征用土地红线,委托国土部门和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量所进行勘测定界,确定主要征地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数量,作为征用土地的结算依据。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设计管理人员 | ||||
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
1.拨付不及时,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 |
中 |
减少支付环节,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直接发放给征地拆迁户,或由被征地拆迁户直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领取。 |
1.基建部门
2.计财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征地拆迁实施工作人员、计财处基建财务人员 | |||
2.上报申请与下发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两本帐。 |
低 |
1.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做到账、款相符;2.不定期抽查被拆迁人应得拆迁款与己付拆迁款账、款是否相符。 | ||||||
招标投标 |
履行招标工作有关手续 |
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
高 |
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年度招标计划。 |
1.目督办
2.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 | ||
2.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 |
低 |
1.进行跟踪检查。2.发现违规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法责令改正。 | ||||||
3.虚假招标。 |
高 | |||||||
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1.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 |
1.标准文件之外的废标条款应在规定位置特别列明并主动说明。2.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将所有废标条款汇总到一张表中,评委对投标人涉及每一项废标问题均须严格审查。3.严格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有关资格和条件。 |
目督办
| ||||
2.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而未履行。 |
低 |
1.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必要时要求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评审会。 | ||||||
3.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针对特定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
高 |
1.加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核,按规定采用标准文件,文件中的特殊条款须经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招标人必须组织召开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评审会。2.招标人应当设置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等资格,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3.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
1.目督办
2.基建部门 | |||||
|
|
|
| |||||
|
|
|
|
|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3 |
建
设
准
备
阶
段
|
招标投标 |
发布招标公告 |
1.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期限小于规定时间。 |
低 |
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在规定媒介发布,并加强对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情况的备案审查。 |
1.目督办
2.基建部门 |
|
发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 |
1.透露通过资格预审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2.邀请招标时,程序不规范,针对特定人有倾向性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
低 |
1.通过网上报名购买招标文件。2.明确规定所邀请对象应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水平、相应条件。 | |||||
编制标底 |
与投标人串通设置标底或限价。 |
中 |
监督编标过程,并对审定标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
1.审计部门 |
标底编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 | |||
清标 |
隐瞒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信息。 |
高 |
1.抽查清标资料质量。2.对清标单位建立信用档案。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3.目督办 |
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 |||
资格预审/评标 |
1.借用资质。 |
高 |
1.只接受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出的汇款凭据作为投标保证金。2.及时向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建议意见。 |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 ||||
2.围标、串标。 |
高 |
1.科学选择评标方法,对技术复杂、工艺要求高的重点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2.采用“双信封”开标方式。3.清标、评标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代码进行核查。4.建立招投标电子信用档案,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信用档案中标注,依法处理。 | ||||||
3.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 |
高 |
1.对重大项目的评选过程现场录音、录像。2.规范与会各方人员言行,防止暗示、诱导、误导评标。3.评委主任委员由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不应担任评委主任委员。4.建立专家和招标人的相互评价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 | ||||
业主代表和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参加评标。 |
基建部门 | |||||||
4.泄漏有关评审过程。 |
低 |
1.有条件的实行异地评标。2.评标时,所有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全部关闭,交由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保管。3.做好评审会议资料保密处理,严禁私自记录通过预审单位名单。 |
基建部门 |
评审会议参会人员 | ||||
5.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好处或与之有利益关系,进行倾向性评标。 |
高 |
1.评标专家对某个投标人打分异常,应书写评标理由,否则下次不得参加评标。2.建立健全评委评审意见复查和偏差责任追究制度。3.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合理划分专家打分的权重。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
评标专家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3 |
准
备
阶
段 |
|
中标结果公示 |
1.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
中 |
1.严格执行3天公示时间。2.公示评标情况,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后审不合格具体原因,废标原因;中标人及中标项目负责人以往类似工程业绩等情况。 |
1.纪检监察部门
2.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
基建管理部门招标管理人员 |
2.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不调查,无反馈。 |
低 |
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调查。 | ||||||
定标 |
1.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
中 |
对中标结果有重大争议或有重大改变的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复,依法处理。 | |||||
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低 |
加强评标报告备案管理,依法依规给予改正。 | ||||||
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 |
为中标人利益或牟取私利,重新与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低 |
签订的合同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审查人着重审核有无实质性条款变更。 | ||||||||
招标代理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控招投标。 |
高 |
1.实行招标代理公开招标。2.对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履约考核,如发现违规操作的,降低其信用等级;后果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 |||||
4
|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材料采购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 |
1.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违反合同以次充好的材料。 |
高 |
建立材料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
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人员 |
2.利用手中权力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以谋求利益。 |
高 |
规范建设单位从业人员行为,重视信访,认真查处。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 | |||||
3.对材料把关不严,使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
中 |
加强随机抽检频率。 |
基建部门 | |||||
监理单位抽检 |
被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收买,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材料质量。 |
低 |
工程管理科抽检发现不合格材料,清退相关责任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
基建部门 |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 | |||
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 |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不做处理。 |
低 |
保存试验检测原始资料,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台账。 |
基建部门 |
第三方检测单位人员 | |||
分包管理 |
施工单位提出分包申请 |
1.施工单位随意违规分包、违法转包,增加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 |
中 |
1.提请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建立信用档案。2.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招投标制度。3.加强监管,认定违法分包、转包的,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建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
基建部门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
2.中标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分解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
高 | |||||||
3.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中牟利。 |
高 |
1.建立分包管理台账。2.明确分包单位资质要求,并在工程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
基建部门 | |||||
监理单位审查 |
介绍与己有利益关系的分包队伍或将部分工程切割后指定其他单位或人员实施。 |
中 |
组织签订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廉政合同,并加强考核,结果与信用档案挂钩。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
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 |||
建设单位备案 |
1.直接指定或强行推荐与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分包工程。 |
高 |
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对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
纪检监察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 | |||
2.默许、纵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 |
高 |
定期联合监督部门组织发包管理专项检查。 |
1.基建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 |||||
3.强行将工程切割后,指定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 |
中 |
高度重视反映此类问题的信访、认真查处。 |
纪检监察部门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4
|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质量控制 |
现场检查、检测 |
1.有倾向性地选择检查内容。 |
低 |
1.实行随机、突击检测制度。检测单位事先不通告检查地点,检查点由检查小组到达现场后临时确定,检查结果当场公布,并将结果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检测单位和人员与被检测单位存在利益(利害)关系的,须回避。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 |
2.对不合格工程降低检验标准,评为合格。 |
高 |
1.保存检查时的影像和文字等原始资料。2.多人参与现场检查、检测。 | ||||||
3.加强抽检、检测。 | ||||||||
3.委托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
低 |
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 | ||||
通报检查结果 |
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未检测,编造检测数据。 |
高 |
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降低违规检测单位信用等级。 |
基建部门 |
第三方检测单位人员 | |||
分项工程验收 |
1.施工单位不具备初验条件,提供虚假工程资料或行贿验收人员准予初验。 |
中 |
建立完善的施工单位考核制度,与信用评价和经济奖惩挂钩。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 | ||||
2.监理单位接受施工单位贿赂,虚报工程质量合格率;减低评判标准。 |
中 |
对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通报,记入信用档案;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监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与市场准入挂钩。 |
总监及监理工程师 | |||||
安全管理 |
现场检查 |
对所建项目存在明显隐患的情况不予监督检查,或检查时降低标准。 |
中 |
1.检查组由多人组成,检查评分工作由多人分项进行,最后汇总。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 ||
2.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基金,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建设单位每季度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兑付。 | ||||||||
通报检查情况 |
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低 |
公布检查结果,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 |||||
复检 |
复检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帮其隐瞒过关。 |
低 |
按事实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
计量管理 |
施工单位提出计量申请 |
1.计量资料造假,利用隐蔽工程计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虚报、冒领工程量。 |
高 |
隐蔽工程施工前要求监理及施工单位平行测量,建设单位组织抽检,施工中,由监理旁站监督,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
1.基建部门
2.审计部门 |
施工单位计量人员 | ||
2.工程重复计量。 |
低 |
使用计量软件编制计量报表,统一计量方法。 | ||||||
监理单位复核 |
对施工单位虚报、多报计量不予核减。 |
高 |
对变更较大的分项实行“三方”现场核实确认;加强对监理单位合同履约考核。 |
总监及监理工程师 | ||||
建设单位审核、审批 |
1.对施工单位虚报多报的计量审核不严。 |
高 |
1.实行多部门、多人联合计量核实。2.严格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支付。3.对易虚报的隐蔽工程进行重点抽查。4.加强现场工程量的复核工作。 |
1.基建部门
2.目督办 |
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单价、数量审核的人员 | |||
5.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
审计部门 | |||||||
6.实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奖罚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 | |||||||
2.故意拖延审批时间,实现不正当利益。 |
中 |
使用电子化计量支付管理系统,按规定的时限审批,逾期自动预警。 |
基建部门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4
|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设计变更 |
提出变更申请 |
1.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变更内容,骗取变更费用 |
中 |
将设计变更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纳入履约考核,与奖惩及信用等级挂钩。 |
1.基建部门
2.审计部门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作人员 |
2.低价中标,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从而获得利润。 |
中 | |||||||
3.单价明显不合理。 |
低 | |||||||
4.用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或解决因其违约而导致的进度滞后问题。 |
中 |
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设计变更虚报、造假、分解行为的经济处罚条款。 | ||||||
5.将重大变更分解为一般变更。 |
高 | |||||||
监理单位初审 |
1.对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把关不严;接办施工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的变更要求。 |
中 |
签订多方廉政合同;监理对量价的核减与监理费挂钩;实施对监理单位的严格考核和管理。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3.审计部门 |
总监及监理工程师 | |||
2.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作伪证。 |
高 |
严格控制签证数量和次数,对现场签证“三方”参加,完善现场资料 | ||||||
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 |
1.与施工单位串通,为其从技术层面上出谋划策,通过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为施工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
中 |
1.重大设计变更采用多方会审。2.加强设计服务管理,将设计变更方案合理性与设计费支付挂钩。 |
基建部门 |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 | |||
2.出具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变更。 |
低 |
3.在设计合同中约定因设计变更超过一定比例的,设计费用核减,并按违约处理。 | ||||||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审核、审批 |
1.对不符合变更立项条件的,准予立项。 |
中 |
1.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经济挂钩。 |
纪检监察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数量、单价审核人员 | |||
2.与施工单位串通,对变更工程量、单价审核虚高,特别是对清淤回填、地基处理、地质变化等隐蔽性工程变更的审查把关不严。 |
高 |
2.实行跟踪审计,提前介入。 |
目督办 | |||||
3.同意施工单位先实施,后履行设计变更立项手续,导致无法审核其变更立项的合理性以及无法准确核实现场工程量(特别是隐蔽性工程)和现场施工工艺。 |
中 |
3.建立设计变更审核专家库,随机产生专家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立项及费用进行会审、核查。 | ||||||
4.将设计变更纳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替换,规避设计变更立项及费用审查程序,以便暗中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 |
4.公示重大设计变更立项及批复结果。 | ||||||
5.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满足对方利益需要。 |
高 |
5.重大变更立项须集体研究,多部门把关,按程序办理。 | ||||||
6.对设计变更办理时间和周期过长现象督办不力,给承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 |
中 |
采用电子项目管理系统,设置设计变更各环节办理时限,逾期报警。 | ||||||
7.对施工单位申报的不合理的合同外单价不予核减。 |
中 |
多部门联合调查同期市场价格,作为审核的依据。 | ||||||
索赔管理 |
对索赔事实的认定 |
1.被施工单位买通,对施工单位伪造索赔现场视而不见。 |
中 |
1.对索赔事件发生现场采取多方认定制度。索赔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代表四方共同确认;索赔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须审计机构、纪监督部门参与现场核查。2.对索赔事件的现场用拍照、摄像等影像资料进行证据保存,将重大设计变更、索赔的现场情况及时录入电子项目管理系统。3.加大现场的督查力度,建立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索赔事件现场跟踪记录报告制度,并与现场管理人员奖惩挂钩。 |
1.基建部门
2.纪检监察部门
3.审计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人员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4 |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索赔管理 |
对索赔事实的认定 |
2.对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施工单位申报时间、监理审核时间和建设单位现场认定时间进行造假,以达到符合索赔时限的目的。 |
高 |
采用电子项目管理系统,用计算机记录索赔事项申报、审核、审批的时间节点,控制索赔各流程的时间。 |
1.基建部门
2.审计部门 |
施工、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 |
建设单位对索赔的审核 |
1.对索赔理由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已超过合同索赔时限的,仍进行赔付。 |
中 |
1.制定严格的索赔管理制度,多方参与调查取证,多部门会审;重大索赔事件,集体研究决策。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受理时限进行索赔受理,监督部门要参与较大金额索赔事件的审核工作。 |
1.基建部门
2.审计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科室人员和合同管理科室人员 | |||
2.对施工单位虚报索赔工程量审核把关不严,索赔责任划分不清,索赔费用审核虚高。 |
中 | |||||||
3.有意为施工单位提供索赔理由或创造索赔条件。 |
低 | |||||||
4.有意拖延审批时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 |
中 | |||||||
5.因主观原因,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以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而导致该索赔成立。 |
高 | |||||||
6.“反索赔”意识不强或主动放弃“反索赔”的权力,给国家造成损失。 |
低 |
1.要强化合同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2.建立建设单位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制度。 | ||||||
7.主动放弃对施工单位的正当索赔。 |
高 | |||||||
5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交工验收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
提交虚假建设情况报告。 |
低 |
督促参建单位实事求是总结,抽查相关原始数据。 |
基建部门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监理单位审核评定 |
审核评定把关不严,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了合格评定,出具虚假报告。 |
低 |
邀请相关质检部门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降低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等级。 |
总监及监理工程师 | ||||
学校申请交工检测 |
1.向验收人员行贿或与其串通,规避工程缺陷、隐瞒未完工地点或请其降低验收标准。2.建设单位个别人员操纵、组织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验收。 |
低 |
强化检测单位工作准确性和公正性的管理。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人员 | ||||
缺陷责任 |
缺陷责任认定 |
对缺陷责任的认定界限模糊,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缺陷责任,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段转为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中 |
基建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缺陷责任认定。 |
基建部门和使用单位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 | ||
组织缺陷维修 |
1.和施工单位通过私下交易,延缓维修或不维修。2.降低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或降低复检检测标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
低 |
1.按维修质量和进度考核结果控制质量保证金的最终支付。2.按原标准验收维修工程的质量。3.定期回访工程现场,专人负责组织缺陷维修。4.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缺陷工程应采取的措施执行,强化施工单位履约意识。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试验检测部门人员 | |||
竣工验收 |
学校按规定提出申请 |
1.放纵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提前进行竣工验收。2.规避决算审计,提前进行竣工验收。 |
中 |
严格按照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
基建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 | ||
支付质量保证金 |
提前支付、拖延支付或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
高 |
1.按时限及时支付质量保证金,及时清理开户行。2.财务资料及时清理移交。 |
1.计财部门
2.审计部门 |
计财处基建财务科人员 |
序号 |
阶
段 |
环
节 |
风险点 |
风险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防控主体 |
适用对象 |
6 |
项
目
资
金
筹措、支付、结︵决︶算
审
计 |
筹资 |
建设资金筹措 |
1.资金筹措不力,资金链断,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2.过度负债,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
高 |
1.根据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取得建设资金;2.建立学校贷款风险预警体系,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严格按规定使用银行贷款。 |
审计部门 |
计财处基建财务科人员 |
资金支付 |
拨付资金 |
1.手续不完备,不按程序付款。 |
中 |
1.制定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2.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3.制定财务内控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建立财务人员相互制约机制。4.建立财务人员内部交流机制,实行定期轮岗。5.强化财务人员主动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6.建立项目资金支付电子信息系统,对资金支付情况实时跟踪。 |
1.计财部门
2.审计部门 |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计财处基建财务科人员 | ||
2.不按合同付款,存在超付现象。 |
高 | |||||||
3.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
高 | |||||||
4.恶意拖延支付时间或提前支付。 |
中 | |||||||
5.拖延、克扣监理费用。 |
高 | |||||||
6.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将资金拨付给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 |
高 |
集体研究审批项目资金的拨付。 |
1.基建部门
2.计财部门
3.审计部门 | |||||
审计 |
结(决)算审计 |
1.委托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
低 |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
纪检监察部门 |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 ||
2.被施工单位收买,不核减应减金额。3、审计进度缓慢、审计成果质量有失公允。 |
高 |
1.在合同中确定审计质量与审计费用挂钩。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履约考核;3.建立社会审计机构信用档案,将社会审计机构存在的问题载入其信用档案。 |
审计部门 |
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 | ||||
资金管理 |
资金管理 |
1.在特定银行开设账户,存储、借贷建设资金。 |
低 |
集体研究选择开户银行。 |
计财部门 |
计财处基建财务科人员 | ||
2..虚列建设成本,套取建设资金。 |
中 |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
1.计财部门
2.审计部门 |
计财处基建财务科人员 |
附件3 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权力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