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规定

master | 2015-10-12  阅读:9116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验收会议由分管基建的校长主持。学校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和使用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

省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厅、规划局、消防、质监等项目审批部门的代表均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并发表签署验收意见。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先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项目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基建处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由分管技术副处长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政府质监部门和主管领导、学校纪委监审处、财务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及管理与使用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参会部门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及整改意见。

三、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使用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四、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建设工程的前期文件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材料、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材料、工程质量评定材料及竣工图等。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及时将工程实体移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国资处),再由相关管理部门移交使用部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同时积极做好工程决算与审计,待审计完毕后,及时将工程账面资产向计财处及国资处移交,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限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