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master | 2015-10-12  阅读:8812

为做好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收发、传阅、移交、归档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工程档案的搜集范围。

1 、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等。

2 、项目前期阶段:包括立项、可行、征地、规划、消防、招标、配套、开工许可证等全部资料。

3 、施工阶段:施工图发送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例会纪要、各种施工记录、验收材料、材料检测等全部内业资料。

4 、竣工阶段: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资料、室外配套工程验收资料、使用部门接收资料及施工单位后期服务承诺资料等。

二、工程档案的搜集来源。

1 、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成果。

2 、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材料。

3 、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4 、工程部提供的设计变更及施工日志记录。

5 、工程前期部提供的全部前期手续材料。

6 、使用部门提供的接收资料。

三、工程档案的收集时间。

1 、设计图纸资料在完成后归集、整理、归档。

2 、竣工图及内业资料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工程科、监理单位完成归档。

3 、前期开工资料在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完成归档。

四、工程档案的管理。

1 、基建处设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参与各工程环节,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督促、搜集、整理、归档。

3 、需向省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及报送的档案资料,按省市城建档案馆归集档案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归档报送并做好与档案馆的协调工作。

五、施工图纸及资料的发送及接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后,施工图及资料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