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master | 2015-10-12  阅读:7965

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教育厅文件

 

云教[2003]30

 

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洲、市教育局,各大专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国家七部委工程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活动要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和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管理办公室应设在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招标活动的组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拟订和发布等事项,以及对投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基建和监察部门备案。

因机构设置和有关专业人员等方面原因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可通过招标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但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基建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参与招标项目的开始和评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代会(教代会)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招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论使用何种渠道的资金,都必须进行招标,并签订双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廉政合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在招标前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即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招投标办法》和《云南省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2、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在公开招标中,不准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向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报审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有标底还是无标底招标。

5、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技术要求、发包范围、发包内容、有关图纸资料、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并必须载明招标活动是否采用预算标底及详细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6、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内容。确须变更的,应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同志所有投标单位。

(二)邀请招标。即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要求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达不到(一)款第1项规定的,概算投资价在200万元以下50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修复重建等项目,应进行邀请招标。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部门本着“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议标。

2、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企业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应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

3、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三个;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的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两个。

4、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应按(一)款第5项的相关规定制作招标文件。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编制预算标底,由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有预算标底的招标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政策和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等编制标底。

(二)标底由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工作应在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在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并限期完成。开标前不得向外泄露编制标底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三)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与标底编制单位订立质量和保密协议,明确要求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标底的质量和保密负责。标底单位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要求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投标。

(一)应当要求投标人按照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书,并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简况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经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方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具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领导小组必须对来自各方面的,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若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三年内取消在教育系统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纪检机构和招标单位纪检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例》的规定组建评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七人,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中工程建设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必须回避,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宣布该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标准和办法必须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应以记名打分的方式,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分项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最优投标人。评标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的,得票最高且必须超过半数的人为最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明确推荐出最优中标

侯选人。

第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评选的最优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领导小组为中标确定的最终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标确定后,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高校可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