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master | 2015-10-12  阅读:7001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4、设计变更一般经由工程管理科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后进行。

5、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所有签证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科长、计划预算科长、分管处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监理、审计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6、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分管处领导、工程管理科、计划预算科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7、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